4月17日,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举报,称榕江县某商店涉嫌销售仿冒“习酒”注册商标标识的白酒。
接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发现,该店当事人刘某正在乐言百吉酒店销售仿冒“习酒”20件,其中金质习酒60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40瓶;并在其店柜台上发现存放有金质习酒2瓶、习酒窖藏1988酒6瓶、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2瓶。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该批习酒的包装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110瓶涉嫌商标侵权酒,其涉案金额40562元。目前,已对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的习酒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榕江县市场监管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