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证全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州关于深化信息公开工作的精神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我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是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追究的原则;
(二)责任自负的原则;
(三)责任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四)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绝执行信息公开的;
(二)信息公开流于形式、走过场,对公开承诺事项没有兑现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它违反信息公开的行为。
五、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生如下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四)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的;
(五)违反收费规定;
(六)拒绝、干扰、阻挠信息公开工作管理机构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七)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八)其它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六、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l、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和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4、两人以上共同导致过错发生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进行追究;
5、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6、审核人、批准人对工作过错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应纠正而没有纠正的,应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也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7、因领导者的指令或干预,导致信息公开过错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局信息公开形象,或者给群众造成一定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科室(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取消直接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七、被责任追究的科室(单位)和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八、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