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秘密安全。
四、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通过相关政府网站提供。
五、“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须填写“内容概述”并选择“信息类别”;属于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填写“不予公开理由”。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六、要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可报局党委审定。
七、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信息类别”等内容,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八、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应及时向所属科室提出修改意见。
九、办公室应切实按照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分工,做好信息发布审批工作。
(一)按照规定将拟公开的信息报有关领导审签后,于10天内通过相关信息公开报送系统报送。
(二)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十、本制度由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