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解读: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客观、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一些无良失德的个人和媒体肆意编造、失实报道食品安全信息事件层出不穷。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由虚假信息、失实宣传报道给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干扰或冲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对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