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平县潘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获判,被告人潘某某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这是自2015年8月份以来,黔东南州政府食安办成立食盐打假联合办案工作组,开展食盐专项整治的又一打假成果。
经审查,黄平县无业女潘某某为了获利,于2015年10月至11月非法从广东低价购进假冒“粤盐”牌500克装加碘精制盐(经贵州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碘含量为零,为工业用盐),冒充食用盐采取走村窜寨的方式高价售卖到本县及施秉县的部分农村地区。潘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黔东南盐务管理局协助及公安人员侦查取证,于2015年11月18日由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后查明其销售假盐数量共计1111.5公斤,收缴和接受群众上交的假冒食盐共计918公斤。
该案经黄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2016年11月27日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依法扣留的违法盐产品已依法处理。(黔东南州食安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