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夜市经营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夜市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方便群众、疏堵结合、规范有序的原则,我局组织起草了《黔东南州夜市经营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1年12月10日前反馈给我们。
意见反馈的方式包括:
1. 传真电话:0855—8261100
2. 电子邮箱:zjspaqk@163.com
3. 信函邮寄:凯里市宁波路8号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食品化妆品监管科(邮编:556000)
上述三种反馈方式可任选一种。
联系 人:吴祖荣、李国亮
联系电话:0855—8262232
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黔东南州夜市经营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
黔东南州夜市经营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对夜市经营者提出如下基本卫生要求:
1、选址应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场所内经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占边的,必须取得占边经营许可证);远离垃圾场(站)、粪坑、污水池等污染源25米以上;城市主干道两侧,学校和幼儿园门口50米不得设置服务场所。
2、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严禁一人办证,全家经营;
3、食品的烹饪区、摆放区应设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潲水桶、垃圾桶应规范,并加盖;
4、应有能满足食品存放的冷藏(冻)设施;使用合格的消毒餐具,严禁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和用塑料袋套碗;
5、应设有餐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生熟食品的刀、墩、容器、抹布分开使用、分开存放,并有标志,用后应洗涤和保洁;
6、严禁采购、使用和销售过期、霉变、食用废弃油脂(劣质食用油)以及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与水产品,采购食品原料应索证、索票和台帐的登记、验收工作;
7、与食品接触的加工用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且有排水设施;
8、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有进货台账。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不得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9、从业人员上岗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10、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悬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示牌”——公示内容为:① 从业人员持证情况;② 经营场所卫生状况;③ 加工用食品及原料状况;④ 餐具消毒情况;⑤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