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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1年11月25日 来源: 

《黔东南州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我局组织起草了《黔东南州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11210日前反馈给我们。

意见反馈的方式包括:

1. 传真电话:08558261100

2. 电子邮箱:zjspaqk@163.com
3.
信函邮寄:凯里市宁波路8号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食品化妆品监管科(邮编:556000

上述三种反馈方式可任选一种。

联系 人:吴祖荣、杨建琼  

联系电话:08558262232 

 

     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黔东南州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黔东南州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我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环节、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对各类饭店、酒店、餐厅、饮食店、早点铺、咖啡店、快餐店、茶馆等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废料和食用油脂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活动;

对机关、事业、企业、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自设内部食堂或餐厅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废料和食用油脂等废弃物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本州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申报制度、备案制度、台帐制度、特许经营制度、分类收集制度、定时定点密闭收运制度。

第五条  本州餐厨废弃物实行规范化管理,采取下列运行方式和措施:

(一)政府引导,即政府倡导餐厨废弃物的综合处置,实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产业化的治理原则。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倡导文明餐饮方式,鼓励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

(二)全程监管,即餐饮废弃物从产生源头、收运过程到后续处置,实行全过程监管;

(三)集中收运,即餐饮废弃物由专业服务企业定时、定点、密闭进行收集和运输;

(四)社会参与,即鼓励社会力量对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餐饮废弃物进行循环再利用;倡导餐饮废弃物的就地无害化处理;

(五)市场化运作,即对餐饮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许可采取招投标等方式,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出台推进市场化进程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全州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内容。

第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合法手续。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与取得合法手续的餐厨废弃物收 集、运输、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合同。同时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向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出具所在辖区的有关证明材料、联系方式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帐,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三)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在 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其收运;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每月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

(二)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等天然水体;

(三)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五)将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原料和作为食品销售;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按照要求在收集点配置符合标准、统一标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

(二)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三)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应当建立台帐,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专业收集、运输的单位,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三)使用非专用收集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五)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按照要求设置餐厨废弃物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四)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环保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专业处理单位禁止以下行为:

(一)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接收、处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规定处置餐饮废弃物;

(二)存放、收集餐饮废弃物应实行密闭方式,设置存放餐饮废弃物的容器要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规格型号应与餐饮废弃物专用车辆相匹配,并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

(三)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须与取得餐饮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协议,并向本辖区的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提供给未取得餐饮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六)餐饮废弃物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与其他废弃物混同存放。

第十八条 从事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餐饮废弃物应做到日产日清,废弃食用油脂可按照作业服务要求以及与产生单位的约定,确定收运时间和频率;

(二)餐饮废弃物应实行密闭运输,必须使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撒落、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专用车辆,并在车身前后或两侧标注“废弃物清运专用车”字样;

(三)餐饮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完好和正常使用,并保持整洁、无明显污点、污痕、油渍、油迹;

(四)餐饮废弃物收运作业,应统一收集容器,统一作业人员服装、统一佩戴标识,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

(五)收运餐饮废弃物时,应当维护餐饮废弃物收集容器和收运作业区的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机构对企业生产运行和餐饮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生产作业;

(三)处理餐饮废弃物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制定突发事件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进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六)对餐饮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接纳的餐饮废弃物的种类、来源、数量、处置等情况;

(七)安装除臭装置,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无害化处置,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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