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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8年06月22日 来源: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黔东南食药监发〔2018〕18号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当前正值主汛和高温天气期间,加之端午假期临近,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安全生产一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2018年6月12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30日,在全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系列部署安排,切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全面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彻查安全隐患,消除监管盲区,强化源头治理,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主要任务

(一)食品生产环节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检查食品生产企业,从许可资质、原辅材料采购使用、必备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看企业是否能持续满足生产条件,督促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检查小作坊的卫生条件、人员健康、生产过程、索证索票等,督促小作坊进行基本卫生条件改造。严惩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在严格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发现特种设备、消防等安全隐患应及时报相关部门督促企业整改。

(二)食品销售环节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排查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条件、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检验检测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方面情况。采取查源头、查仓库、查渠道等方式,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违规冒用、乱用品牌标识、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规范建立进销货台账及散装食品、自制食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食品经营可溯源性。重点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围绕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大桶水等重点大宗食品开展综合治理。

(三)餐饮服务环节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针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薄弱环节,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贮存保管、操作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方面内容,严查各单位是否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从业人员是否持健康证上岗,是否落实食品原辅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加工制作是否规范,餐饮具是否清洗消毒等情况。加大对以畜禽肉制品、乳制品、水产品、食用油、蔬菜、酒类、凉拌菜、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消费量大、食品安全风险高的重点品种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非法渠道购进食品及原料、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对学校及其周边、旅游景区、农村地区等重点区域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治理整顿。对农村集体聚餐、误食野生蘑菇等有毒动植物、餐饮店自制药酒等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四)药品化妆品生产环节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检查物料(包括原料、辅料、药品内包材)购进渠道是否合法,《许可证》是否在许可有效期限内;生产项目是否超出行政许可范围;是否擅自更改已许可的生产场地、功能布局及设施;质量控制部门对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是否进行了检验;药品生产是否按照GMP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批生产记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特殊原料、毒性药材的管理是否规范。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重点区域、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等)、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

(五)药品化妆品经营环节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全面贯彻落实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从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等非法渠道购买药品行为;是否将药品销售给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企业和使用单位行为;是否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是否违反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是否存在销售过期药品、假劣药品行为;冷藏药品是否按规定进行储存运输;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是否进行了健康体检;质量负责人是否在岗。

(六)医疗器械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监管,重点对无菌、植入类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加大监督抽验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未注册的医疗器械、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违法情况。加大对企业购销渠道,购销及验收等相关记录和凭证检查,保证有可追溯性;检查仓库条件,企业管理制度,企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质量管理档案建立情况;检查使用单位采购、质量验收、使用管理制度和采购、质量验收、使用记录,检查高风险医疗器械,特别是植入、介入医疗器械可追溯制度和实施情况,检查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和监测记录;检查医疗器械储存养护、使用维修控制制度及落实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场监管的首要责任是安全,各级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始终把维护安全摆在市场监管部门最突出的位置,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各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认真学习传达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6月12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迅速采取行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有力有序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州食药监局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确定本环节(领域)的排查重点,细化排查内容,对口组织和指导各县(市)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明确这次排查整治活动的工作责任,形成一把手总体抓、分管领导亲自抓、对口股室具体负责的责任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以县为单位排查到每一个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销售场所、餐饮店,排查到每一所学校幼儿园食堂,排查到每一个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排查到每一个药店、医院、诊所,排查出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要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整治不留后患,特别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了解情况,及时有效处置。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要梳理风险、治理隐患,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辖区内风险点做到心中有数、责任到人,要组织力量深入一线开展现场检查和督查,州食药监局也将组织对各县(市)开展督导检查,通过明察暗访,及时了解掌握进展情况,发现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帮助排查隐患,推动整改落实。对排查整治工作不深入、不细致、不彻底,整治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市)请于2018年6月25日前,将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及隐患排查整治台账(附件2)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科(纸质版及电子版同时报送)。

    联系人:罗祖波     联系电话:8218959  8353055(传真)

    邮  箱:qdnzhxt@126.com

 

    附件: 1.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2.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台账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1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2 出动执法车辆 车次  
3 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总数 家  
4 其中 食品生产企业 家  
5 食品小作坊 家  
6 食品销售单位 家  
7 餐饮店 家  
8 学校幼儿园食堂 家  
9 药品生产企业 家  
10 药品批发企业 家  
11 药品零售企业 家  
1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家  
1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家  
14 医疗机构 家  
15 检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总数 项  
16   重大隐患 项  
17 一般隐患 项  
18 完成整改总数 项  
19   重大隐患 项  
20 一般隐患 项  
21 行政约谈 家  
22 行政处罚立案 件  
23 责令停产停业 家  
24 吊销许可证件 家  
25 移送司法机关 件  

 

 

 

 

附件2:

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序号 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安全隐患情况 隐患来源 发现时间 整改时限 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 整改监 督责任 人 整改完成率
隐患描述 重大  (项) 一般 (项) 措施描述 重大(项) 一般(项) 重大(%) 一般(%)
                               
                               
                               
                               
                               
                               
                               
                               
                               
                               
                               
                               
                               
                               
                               
                               
                               
                               
                               
备注:本表于2018年6月25日前与隐患排查整治报告一并报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科,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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