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食药监办发〔2018〕52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执法科室、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案件;
(二)拟对公民处以10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罚没财物总值的案件;
(三)拟作出重大、复杂事项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五)拟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涉案面积在一千平米以上或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六)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七)超越裁量权基准范围,给予从轻(从重)、减轻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八)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
各执法科室、直属单位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局政策法规与人事教育科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集体讨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与人事教育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检验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检验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与人事教育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政策法规与人事教育科应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政策法规与人事教育科在审核过程中以书面审核为主,也可以组织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
第九条 政策法规与人事教育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十条 政策法规与人事教育科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赔偿理由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与人事教育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与人事教育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政策法规与人事教育科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
第十五条 州局成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由局领导和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涉及重大、复杂事项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许可内容调整组成人员),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与人事教育科,案审会集体讨论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纪检监察组派员列席集体讨论会议,进行监督。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行政执法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局政策法规与人事教育科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案审会组成人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五)会议主持人对集体会议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决定;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七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案审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