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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2018年05月28日 来源: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黔东南食药监办发〔2018〕51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黔东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减少行政争议,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概念】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全过程记录概念】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和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陈述申辩材料、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电子数据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五条【基本原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全面、真实、完整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二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六条【执法人员资格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记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调查取证方式及记录方式】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并应当通过制作法定执法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及相应送达回证;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报告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音像记录】采取现场检查(勘验)和抽查取样调查取证方式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之前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及在场人员。

第九条 【证据保全记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二)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三)完整制作证据保全的法定文书。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记录】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通过制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审查记录】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及建议。

第十二条【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及内容为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负责人审批记录】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四条【决定书】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简明准确。

第十五条【简易程序记录】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于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六条 【直接送达记录】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签名或盖章。送达回证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邮寄送达记录】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邮寄送达的登记、附邮凭证和回执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留置送达记录】留置送达方式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九条 【公告送达记录】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及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条【其他送达方式记录】依法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完整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一条【执行结果记录】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决定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并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催告记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依法催告时,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全部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记录】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保存

 

第二十四条【记录专人保存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记录保密制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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